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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家交流俱乐部章程
2018-03-28 19:18  |  来源:中外交流网  |  作者:admin  |  点击:30442 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俱乐部的运行规则

 

  (一)入会原则:承认章程,交纳会费;


  (二)公开原则:俱乐部的事务完全公开; 


  (三)自愿原则:所有活动均以自愿为原则; 


  (四)节俭原则:一切活动从俭,俱乐部仅负责会员费用; 


  (五)交费原则:参加非全体活动,均需交纳费用; 


  (六)容纳原则:创建自由宽松相互尊重容纳百川的交流氛围;


  (七)情理法则:情,会员间相互多提供机会,多提供优惠;理,合作必须按程序进行,符  合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符合会员们公认的规则。

 

  决策分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根据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精神和会员意见,提出俱乐部工作议案,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运行体系根据俱乐部成员松散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活动机制,采用因事、因时、因地而异,整体与局部相结合的模式。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俱乐部终止,应当在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俱乐部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俱乐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俱乐部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9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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