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企业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俱乐部要将每年不低于40%的收益用于国家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俱乐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俱乐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