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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严查五类非法客运车辆
2018-04-02 17:29:00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admin  |  点击:7324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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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三里屯太古里街边,一辆黑车挂着空车的红灯。资料图片/记者 彭子洋 摄


  中外交流网北京频道消息:昨天,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一审。草案拟规定,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出售、报废后不予更新指标;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一年内不得在北京道路上行驶。


  同时,草案提出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制度。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供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外地车非法客运 一年内不得进京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富莹介绍,根据草案,非法客运有五种情况:假冒巡游出租车的,俗称“克隆出租车”;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的;无证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业务的;从事“黑摩的”业务。


  规定草案第十一条提到,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达到两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车,车辆出售、报废后,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在本市从事非法客运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外埠车辆,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对违法车辆办理更新指标和进京的限制,李富莹解释,草案对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本市车辆和外埠车辆,分别在办理车辆更新指标和进京通行等方面予以限制。主要考虑是:这两项措施对打击非法客运比较有力,对违法者有较强的威慑,同时,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人属于故意违法,特别是外埠车辆利用我们为其提供进京办事的便利从事违法行为,主观恶意大,结合中央有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要求,有必要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对其进行有效制止。


  “克隆出租车”和“黑摩的”将被没收


  记者浏览规定草案发现,对于假冒巡游出租车的,即“克隆出租车”,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罚款;对于“黑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没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何要采取没收手段,李富莹解释,考虑到“克隆出租车”伪装性强,“黑摩的”普遍车况差,安全系数低,社会危害大,草案设定了没收车辆的强制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


  而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网络预约、电话预约等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都将被扣押车辆,并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则处罚款。


  执法部门承担扣押期间保管费用


  按照草案规定,无证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的和无证从事预约出租车业务的车辆,都将被扣押。针对扣押车辆后续处置难、过度占用停车资源等问题,草案提出了可操作、可执行的细化解决方案:


  一是明确拼装车辆和报废车辆的处理程序。被扣押的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被扣押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执法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强制报废;车辆在被扣押期间达到报废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在履行通知或者公告程序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执法部门交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报废。


  二是引导通过民事关系解决因当事人长期不认领车辆所产生的保管费用问题。草案规定执法部门依法承担扣押期间的费用,自扣押决定解除之日起,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为确保费用能真正由当事人承担,草案规定,扣押车辆时执法部门引导当事人与停车场管理单位就扣押解除之日起的车辆保管事宜签订保管协议,约定保管费用负担等。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车辆保管费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依法留置车辆,并可以通过对留置车辆的处理获取价款,充抵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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