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中外企业家交流俱乐部。
第二条:俱乐部的性质是由中国中央企业编辑部、中外交流网组织的、非盈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俱乐部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发挥中外交流的人才和智力资源优势,为各企业事业发 展提供支持;致力于 中外交流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俱乐部的住所地是 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百环花园。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俱乐部的举办者 中国中央企业编辑部、中外交流网。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常务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俱乐部开办资金金额:200万元;出资者中外交流网。
第八条: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把俱乐部办成信息平台,交流平台,合作平台,发展平台。为会员提供交流创业经验,探寻合作发展的互动平台;
(二)举办洽谈、咨询、讲座、参观、考察、培训等文化性交流活动;组织举办各种高层次政策研讨会和学者论坛;
(三)发挥中国中央企业、中外交流杂志社、中外交流网等资源优势,为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四)探索中外交流文化与企业文化、中外交流人精神与企业家精神的融合发展;
(五)依法开展会员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俱乐部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是俱乐部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常务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中外交流网推荐;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以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十四条: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常务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审阅、签名。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常务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俱乐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俱乐部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俱乐部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俱乐部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若干人。
监事任期与常务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俱乐部常务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俱乐部财务;
(二)对俱乐部常务理事、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俱乐部常务理事、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企业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俱乐部要将每年不低于40%的收益用于国家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俱乐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俱乐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俱乐部的运行规则
(一)入会原则:承认章程,交纳会费;
(二)公开原则:俱乐部的事务完全公开;
(三)自愿原则:所有活动均以自愿为原则;
(四)节俭原则:一切活动从俭,俱乐部仅负责会员费用;
(五)交费原则:参加非全体活动,均需交纳费用;
(六)容纳原则:创建自由宽松相互尊重容纳百川的交流氛围;
(七)情理法则:情,会员间相互多提供机会,多提供优惠;理,合作必须按程序进行,符 合法律、法规和俱乐部章程,符合会员们公认的规则。
决策分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根据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精神和会员意见,提出俱乐部工作议案,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后,具体负责实施。运行体系根据俱乐部成员松散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活动机制,采用因事、因时、因地而异,整体与局部相结合的模式。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俱乐部终止,应当在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俱乐部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俱乐部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俱乐部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9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