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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04-22 13:1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admin  |  点击:28492 次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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