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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道路照明发展
2018-03-07 16:13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admin  |  点击:17337 次
  

  附件:


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实现北京地区道路照明科学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发展机制,规范发展秩序,全面推进城市照明节能环保工作,不断提升首都城市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市民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照明保障,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京道路照明科学发展的重要性


  随着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步伐逐渐加快,各方面对北京城市管理水平的期望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道路照明不仅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保障,也是展现首都世界城市形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北京道路照明科学发展,对于建设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宜居城市,创建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意义重大。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在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构建与首都城市地位匹配、与人民生活需求和谐、符合绿色节能要求的道路照明系统。


  三、强化管理


  (一)本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的原则。


  (二)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道路照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道路照明规划、标准及规范,负责道路照明运行维护及节能的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涉及规划设计、安全施工、掘路施工、园林绿化、管线架设等相关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道路照明的标准,保障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行。


  (五)道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道路照明安全运行维护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所属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


  四、严格规划和设计


  (一)规划。


  1、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不同城市空间布局的定位及区域的划分和发展策略,组织编制各区、县道路照明规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计。


  1、本市道路照明设计应当根据道路照明规划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相关要求。


  2、道路照明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不同区域的需求并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3、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设计应当把满足人的安全感、舒适感放在首位,造型简洁,充分体现首都道路照明亮丽、大气、简洁的特点。


  4、道路照明中不能用景观照明替代功能照明。


  5、提高交叉路口、立交桥道路照明的诱导性,应当优先采用中杆照明或者高杆照明。


  6、根据本市有关架空线埋设入地管理的要求,在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架空照明线路,需要临时架设照明线路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强化施工监管


  (一)道路照明应当纳入代征道路、代建道路、小区及社会单位与市政道路连接路等涉及道路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保障道路功能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交付使用,确保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达到100%。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道路照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建设。


  (三)道路照明单项工程应当严格执行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管理制度,严禁无资质承包。


  (四)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监督、管理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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